Article 22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可依法并处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三)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无法满足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四)侵占城乡道路、消防通道、地下管线、防洪泄洪、广场、公共绿地、城市景观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