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及养护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