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和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的供水工作,指导供水单位做好建筑区划外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市和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筑区划内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施工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建筑区划内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市和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市和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园城市、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水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