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发展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强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深化供排净治一体化,改善供水质量和服务,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权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