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