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