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模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