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室温超过四十八小时仍不达标,热经营企业未减收或者免收热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并组织抢修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