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供热设施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在组织抢修时,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