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界限标志。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等公共供热设施;

(二)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界限标志;

(三)擅自占用、锁闭、改造公共管道井;

(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吊装作业;

(五)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六)擅自挖坑、掘土、打桩或者顶管;

(七)爆破,堆放垃圾、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