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热用户认为室温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室温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按照与热用户约定的时间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由双方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标。

因热经营企业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自热用户提出室温检测要求之时起超过四十八小时室温仍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供用热力合同约定减收或者免收热费。

连续停热十二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