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确定的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提供供热服务。

热经营企业未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或者供热服务保障能力不足的,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变更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