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根据需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可以邀请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