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5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24年11月26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政府投资以及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除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外,产权人自行建设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市、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处理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保证出水水质。
污泥转运实行联单制度,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每年汛前和入冬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清淤疏障,确保排水管道通畅、无渗漏。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无法确定产权人和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的,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排水设施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业主和使用人自行维护管理。
(三)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由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一)排水重力流管网边缘两侧向外各三米、压力流管网边缘两侧向外各五米;
(二)排水泵站泵房等构筑物边缘向外十五米;
(三)滞水池栅栏边缘向外三米;
(四)检查井、排水口边缘向外二米;
(五)雨水干渠背水面坝脚向外各五米;
(六)其他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等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