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检查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应当包括下列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赔偿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约定;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