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开展水上旅游项目或者其他利用活动时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八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