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毁坏或者拆除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水域和水工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