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其他项规定行为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