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渠道、湖泊、水库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砂;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
(四)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五)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防汛、水工水文监测和测量、河岸地质监测、通讯、照明、滨河道路以及其他附属设备与设施,损毁护堤护岸林木;
(六)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七)在堤防上垦植;
(八)围堤或者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九)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河湖工程设备与设施;
(十)行驶履带车辆、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
(十一)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水工程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