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水资源、防洪排水和水土保持等规划相协调。

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湖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