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制动器、喇叭、灯光以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二)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避让行人;

(五)进入环形路口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六)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七)不得追逐竞驶、曲折竞驶、逆向行驶、在机动车辆之间穿插通行;

(八)不得有使用电子设备、接听手持电话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九)不得醉酒驾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驾驶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