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行政、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妇联、共青团、工会、残联、科协、关工委、青联、学联、少先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