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程序发布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重要旅游城镇和重点发展地区布局,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与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发展、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乡村旅游发展作出安排。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防止资源环境破坏、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