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的,由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拆除、改动、侵占或者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由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