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3,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5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5年4月29日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发展改革、财政、数据和政务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园林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设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近、远期目标。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编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主要管控指标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数据和政务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环节,应当审查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目标、相关措施等内容。
对于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意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Chapter 3建设管理
(一)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设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涝点消除;
(二)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积存、蓄滞、收集、净化、利用能力提高;
(三)城市建设过程中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有效控制污染物入河污染,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四)自然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修复,热岛效应缓解;
(五)国家和省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一)建筑与住宅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绿色空间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五)城市排水防涝实施雨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行泄通道,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六)国家和省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其他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制度,将受特殊地质、特殊类型等因素约束,不能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纳入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阶段联合验收环节,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建设资料在内的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Chapter 4运行维护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广场、水系、排水管网、停车场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海绵城市设施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一)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登记;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清理、养护和维修;
(三)对海绵城市设施功能进行检测、评估、维持和修复;
(四)对运行维护人员开展教育和培训;
(五)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利用数字化、智慧化手段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和监测预警装置。
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以及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Chapter 5监督管理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联合监督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发展改革、财政、数据和政务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园林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共享。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拆除、改动、侵占或者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由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hapter 7附则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雨水渗透设施、转输设施、调蓄设施、集蓄利用设施、截污净化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