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安排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实习,完善实习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按照规定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选派专门人员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