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喀左紫砂的保护,组织、协调喀左紫砂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工信部门具体负责喀左紫砂保护和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与组织推进,指导喀左紫砂协会开展工作。县发改、财政、人社、公安、教育、自然资源、林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旅广电、商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协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紫砂矿产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紫砂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发现非法开采和越界越层开采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