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紫砂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y 26, 2025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5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4年12月28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喀左紫砂文化传承、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手工产品制作、知识产权保护、生产经营、产业推进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县工信部门具体负责喀左紫砂保护和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与组织推进,指导喀左紫砂协会开展工作。县发改、财政、人社、公安、教育、自然资源、林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旅广电、商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协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紫砂矿产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紫砂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发现非法开采和越界越层开采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喀左紫砂产业发展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喀左紫砂产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品牌创建、环境保护、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电商推广、宣传推介、表彰奖励等相关事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喀左紫砂产业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引导更多企业和个人到自治县从事喀左紫砂生产经营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喀左紫砂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文化的公益宣传,对危害喀左紫砂保护和发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采矿权人停办、关闭紫砂矿山,应当依法做好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森林植被恢复和环境保护等工作。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恢复和治理责任。
喀左紫砂产品制作者应当通过尾矿深加工等方式加强紫砂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对制止、举报违法违规开采、污染、破坏紫砂矿产资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给予奖励。
(一)以加工后的喀左紫砂矿为原材料;
(二)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喀左紫砂地方标准;
(三)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和产品标准。
(一)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喀左紫砂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二)擅自在紫砂产品上使用与喀左紫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在自治县行政区域以外制作生产紫砂产品,擅自使用喀左紫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四)广告、宣传文字、图案、名称等仿冒喀左紫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五)其他侵犯喀左紫砂知识产权的。
喀左紫砂协会定期组织开展紫砂专业讲座、学术交流、研讨展评等活动;指导并规范有关喀左紫砂专著、刊物等书刊的编撰工作。
鼓励和支持喀左紫砂协会定期组织开设紫砂、陶瓷技术培训班,对喀左紫砂从业人员和喀左紫砂制作技艺的爱好者进行培训。鼓励和支持喀左紫砂制作大师、工艺美术师采取收徒、开办工作室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才。
鼓励和支持喀左紫砂研究、设计、生产企业和专业人才继承和发扬喀左紫砂传统制作技艺,将现代技术与传统工艺相融合。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
(二)两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停止其使用资格的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等职能的;
(二)未按规定相互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检查结果或者有关信息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