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四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