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平湖保护工作,将和平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和平湖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和平湖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健全落实河长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生态保护补偿、重大决策事项听证等制度。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和平湖河道管理、岸线保护、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和平湖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和平湖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等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芷江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和平湖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级河长负责和平湖相应河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管理和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和平湖保护,鼓励制定关于垃圾分类、水质和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环境绿化等有利于和平湖保护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