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法律、法规未明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明确,并制定管理办法。

经营水上漂流、滑索、滑道、玻璃栈道(桥)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指定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旅游经营者对景区(点)内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实行远程监控。并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办理相关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