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取得国家质量等级标准的旅游经营单位,应当按等级标准提供相应服务,并自觉接受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食品摊贩进入旅游景区(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报送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