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以民营经济组织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民营经济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机制。

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技术类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对预审、确权和维权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