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等与民营经济组织合作,建立项目共担、人才互聘、资源共用、成果共享的创新机制,提高民营经济组织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者与有关方面联合申报国家和本省各类科技计划,参与重大科研攻关。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