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在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建筑物向外抛弃垃圾和其他废弃物(高空抛物另有规定除外);
(二)向市政管网倾倒垃圾、残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五)擅自占用、改变、破坏绿化用地及植被;毁坏城市绿地,占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六)采摘观赏林木花果、践踏草坪、穿行绿篱、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木上刻画、钉挂物品;
(七)在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及非指定地点屠宰牲畜;
(八)在主要街路、广场、公园摆祭品、烧纸、烧纸活、送灯;
(九)在主要街路两侧从事露天加工、维修及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十)擅自在护栏、路牌、电(灯)杆等各类设施搭挂、晾晒物品;
(十一)擅自在县城道路路缘设置接坡或路阶;
(十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放置锥筒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十三)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二百元罚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