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服务质量评价等事项。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以承包、抵押、出借等方式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