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激励和惩戒制度,组织相关考核评价;
(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指导和监督物业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组织、指导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九)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投诉和举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