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承重墙上原有门窗位置,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二)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装饰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擅自改变架空层、设备层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擅自占用、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擅自占用、挖掘住宅小区内道路、场地、公共绿地或者移植、砍伐小区内的绿植、树木等;

(五)超荷载存放、铺设物品,严重危害房屋安全;

(六)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擅自占压、迁移燃气管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七)随意丢弃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

(八)擅自架设电线、电缆为车辆充电或者建设车辆充电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占用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等公共区域;

(九)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违反规定出租房屋,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

(十一)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种植植物;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