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小区业主协商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基本物业服务的内容、期限以及费用承担方式等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制定自行管理方案,明确管理的事项、标准、费用和期限等内容,并将有关自行管理情况定期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依法履行住宅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职责,对于电梯、消防、人民防空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