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事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二)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以及利用电梯、门禁控制系统限制车辆、人员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三)以指定装修人、限定装修材料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变相约束业主;

(四)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允许他人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

(五)擅自撤出住宅小区、停止物业服务;

(六)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

(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住宅小区或者拒不移交有关财物、档案、资料等;

(八)非法收集、使用、传输、买卖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