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维护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五)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六)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电子信息档案,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七)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

(八)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