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经营性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停车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一)经营者身份和停车设施基本信息;

(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停车设施平面示意图、方位图;

(四)中标通知书或者委托经营协议;

(五)停车设施管理制度;

(六)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非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一)管理者身份和停车场基本信息;

(二)停车场平面示意图、方位图;

(三)停车场设备清单。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除提供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经营性停车设施和非经营性停车场停止使用、改变用途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