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二)物业服务项目保洁、维修、秩序维护等服务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配置情况以及基本信息;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防火巡查、检查记录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综合检验、评定情况;
(四)电梯安全检查、高层二次供水检查情况;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的收入、管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名单及其成员基本信息;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承诺、工作报告;
(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法应当公示公开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和物业服务监督平台同时公示公开,并及时更新。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存入银行专用账户。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