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附审查修改意见批准的,修改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批准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全文刊载。法规文本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市人民政府网站、《齐齐哈尔日报》等媒体刊载。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至少为三十日,但特殊情况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