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予以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