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以及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