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牵引等措施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