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并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政府综合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