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兽医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兽医实验室,应当在每年初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检测情况。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疗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兽医实验室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微生物检测的,需通过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的检测能力比对和生物安全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