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养犬人是养犬管理的责任主体,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避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二)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三)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

(五)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上学、放学时,不得在校园周边遛犬;

(六)不得在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消防连廊、地下车库、开放式露台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遛犬;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不得随意弃置犬只尸体;

(九)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